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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有幾大特點,這幾個特點正好標明學科體系的確立。 第一,該書體系宏大,縱覽回顧了自殷周至清末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全過程,還初步回顧了清末變法以來的法律思想鉅變。比起此前的幾本法律思想史著作僅僅是先秦幾家法律思想簡介而言,楊著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這種宏大的體系,反映了楊先生極欲確立學科體系、圈劃學科研究範圍的強烈意圖。這種意圖正是一個學科體系形成的最重要的動力。正是學科自覺的表現。該書以“殷周萌芽時代”、“儒墨道法諸家對立時代”、“儒家獨霸時代”(漢以後)、“歐美法系侵入時代”等四個時代來概括整個中國法律思想演變的三千年歷史。這種概括雖然受到了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之“子學時代”、“經學時代”之類劃分的影響,但比起此前的同類著作而言,的確對中國法律思想發展的階段性、規律性作了高屋建瓴、基本準確的概括。 第二,該書的內容構成表明作者對學科的研究對象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更能抓住“法律思想”的要害。此前的法律思想史著作,大多分不清政治思想與法律思想,只列舉先秦各家關於德刑關係、禮法關係、人法關係、天人關係等幾個大而化之問題的論點;對法律思想史所應關注的特定法律問題,大多發掘不了,深入不下去。楊先生則不然,他最早真正全面注意到了關於法律的特有問題的思想史。在該書中,楊先生把古人討論過的法律問題分為“一般法律原理”問題和“特殊法律問題”。關於前者,他注意整理了古人關於“陰陽五行天人交感及諸禁忌說”、“德主刑輔說”、“兵刑一體說”、“法律本質論與司法專業化說”等問題的學說。關於後者,楊先生注意整理了古人關於“法律平等問題”、“法律公佈問題”、“親屬相容隱問題”、“刑訊存廢問題”、“族誅連坐問題”、“復仇問題”、“肉刑復興問題”、“以贓定罪問題”、“赦罪當否問題”、“婚姻問題”、“別籍異財問題”、“親子關係問題”。這實際上表明,楊先生已經把法律思想史的問題區分為法理問題(或法理學思想)與法律制度問題(或法律制度思想)兩大類,在後一類中他還區分了民事問題和刑事問題。這表明,楊先生對法律學的把握遠遠超過此前的同類作者。法律思想與政治思想不分的特點基本不見了。這一步的邁出,對告訴我們什麼是法律思想史學科研究的對象範圍而言,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同時,楊先生的這本書是以“法律問題”為線索來編制本學科的研究體系,這是比較準確地把握了法律思想史的發展規律,對思想史的承續性、發展性或圍繞重大法律問題聚訟紛紜的根本屬性有了準確把握的體現。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重要的法律問題本身並沒有什麼改換,就那麼幾類或幾個,歷朝歷代士人官員都置喙其間,各抒己見。有時這種意見佔上風,有時那種意見佔上風。關於這些具體法律問題的見解主張,因人因時而異。研究法律思想史者的最大任務就是要弄清為什麼會有這些差別,要找出變化的規律動因來。楊先生對此有率先體認。該書的第二章“儒家獨霸的時代”,寫的就是一部法律思想問題史。相形之下,1977年恢復法律教育以來以人物介紹為主線的法律思想史教科書寫法(先按階級性分劃幾個社會發展時期,每個時期再按人頭介紹各人的法律思想,使得漢以後歷代士人的法律思想的介紹大同小異),就遠沒有楊鴻烈先生的寫法合理或科學了。思想史本身就是問題史,如果沒有問題意識,是不能研究思想史的。在法律思想史學科,楊先生對此有開創性的貢獻。 第三,該書關注了中國法律近代化變革以來中國法律思想的劇變,在法學領域首次以專著討論了這種劇變,尤其注意到了中西法律思想的巨大差異,注意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對中國法系傳統的毀滅性攻擊,開了近代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先河。以前的同類研究者,很少注意總結反省近代法律思想的劇變,大多隻注意先秦或古代社會。楊著彌補了這一不足。這一研究的開始,說明楊先生對法律思想史學科的使命有了特別清晰的體認:它不僅是回顧總結法律思想歷史的學科,也是反省法制建設實踐總結教訓指導實踐的學問。 當然,該書也有許多缺點。作為學科體系初創時期的作品,他的問題也是淺顯的。首先,該書對具體法律問題把握不準,分類不清,對法律學概念範疇及問題的理解尚屬初步。如在第三章中,他所謂“一般法律原理”問題,僅僅只有四個,這反映他所認識到的中國古人討論過的法理問題太少。其實,關於國家與法的起源問題,自然法與人定法關係問題,法的作用和目的問題,法律權威的本質和保障機制問題,王權與法律的關係問題,立法權歸屬問題,法律變革與法先王后王問題,賢人與良法的關係問題,法的價值判斷標準問題等等,中國古人都討論過。只是由於沒有用西方人慣用的法律字眼來表達,楊先生就不認得而已。況且,他把“法律本質論與司法專業化諸說”雜揉在一起討論,文中的內容列舉表明楊先生不清楚哪些是講法的本質、哪些是講司法專業化,不清楚這兩個問題有什麼區別,不清楚這兩個問題根本就不是一個層次的問題。甚至嚴格地說,他所列舉的關於這兩問題的古人言論,根本就不是討論法的本質問題,也不是討論司法專業化的問題。他把古人關於司法官吏必須嚴格守法、君主不要過多自行審判創立繁多的“敕”“例”使執法官員無所適從的言論看成是司法專業化主張,顯然是誤解。他所列舉的“特殊法律問題”中,把“法律平等”、“法律公佈”等都列為“刑法方面的問題”,顯然也是誤解。可以說,哪些問題是法理學問題,哪些問題是民事法問題,哪些問題是刑法問題,哪些是訴訟法問題,楊先生實際上並不清楚。其次,該書很少理論分析,很少反省和總結,學術探討性不足,幾乎只有史料分類堆砌。從該書看,作者似乎只把古人的思想看做零碎的言論,按照今人對法律問題的認識分類,將各自分別歸入“某某思想”類中。這只是歷史的敘述,很少史學理論分析。動輒上千字甚至兩千字一條的古人言論,全文照錄,然後加上幾句關聯語;關聯語之後又是大段抄錄古人言論。至於這些言論涉及了什麼法學理論問題、提出或改變了什麼法學觀點、對法律思想或科學的發展有什麼貢獻、與前人有哪些不同以及為什麼不同,他都沒有進行基本的分析。這表明他的分析工具還不具備,法學專業理論素養尚淺。再次,關於近代法制變革和中西法律文化衝突問題,楊先生只列舉了一些奏章和法律草案資料,基本上沒有深入系統的理論分析。
第一章 導言 定義和範圍 中國法律思想的“動”“靜”兩方面的考察 研究的必要 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四個時代的區分 史料的種類及鑑別 三種研究法的得失比較 第二章 殷周萌芽時代 甲骨文法律思想資料的缺乏 金文神著法的思想及其影響 尚書“德主刑輔”的思想與周易“非訟”思想的影響 第三章 儒墨道法諸家對立時代 儒家孔子、孟子荀子的法律思想 墨子的法律思想 楊朱、列卸寇與老子、莊子、關尹子、鶡子的法律思想 諸家思想對立研究的必要 法家思想的時代背景 法家的先驅管子、子產、鄧析 戰國末年法家所受儒黑道三家的影響 組織法家學說成為有系統的學派的慎到、尹文、韓非 儒法兩家學說的綜合批評 法家思想支配先秦各國法典內容的考證 附:法家思想至秦的大勢圖表 春秋戰國儒墨道法四家人物的國籍表 儒黑道法四家人物的時代先後表 第四章 儒家獨霸時代 …… 第五章 歐美法系侵入時代 全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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